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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约谈室建设设备采购[KWCZ2J2014122(重)]更改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4-10-20

一、项目名称:纪委约谈室建设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KWCZ2J2014122(重)

二、招标公告日期:2014年10月16日

三、更改内容:

1、竞标文件中第5款内容原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标。”,现更改为:

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竞标人的身份竞标。

5.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竞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5.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提的责任与义务分工应当符合货物采购需求,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成员承担;否则,联合体竞标不成立),并将联合竞标协议书(格式见附件)连同竞标文件一并提交本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竞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竞标。否则,与之相关的竞标文件均无效。

5.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但同一专业的竞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第四评分办法第2款增加以下内容:“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最终竞标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最终竞标价×(1-2%)”

3、文件发售时间原为:“2014年10月13日至 2014年10月17日”现更改为:“2014年10月13日至 2014年10月22日”。

4、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原为:“2014年10月21日15时至15时30分”现更改为:“2014年10月23日15时至15时30分”。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原为:“2014年10月21日15时30分”现更改为:“2014年10月23日15时30分”.

6、竞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原为:“2014年10月21日9时前” 现更改为:“2014年10月23日9时前”。

7、“联合竞标协议书”、“ 联合竞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其余内容不变,请按更改后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采购项目联系人:潘虹                          

联系电话(传真):0773-2860696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TEL:0771-2023972 FAX:0771-2023971 E-MAIL:kwzbzfc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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