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该更改通知为2014-2015年度桂林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采购(GLZFCG2013XY0006)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内容原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通过核查,且获得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且在桂林市城区开设有经营场所的施工企业;现更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通过核查(C分标除外),且获得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C分标除外),且在桂林市城区开设有经营场所的施工企业。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条中第4款增加内容:C分标投标人不须提供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1款第(3)项及“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四、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第(3)项内容原为: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现更改为:投标人(C分标除外)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1款第(9)项及“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四、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第(8)项内容原为:投标人企业人员信息须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登记备案并通过核查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能够证明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现更改为:投标人企业人员信息(C分标除外)须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登记备案并通过核查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能够证明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
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8.5款部分内容原为: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桂林市外企业在桂林开设有经营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进行验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若投标人不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现更改为: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C分标除外)、桂林市外企业在桂林开设有经营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C分标除外)进行验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若投标人不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联系人:胡 涛 联系电话:0773-2856208
请按以上更改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